衛生部印發台灣醫師获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業醫效法》、《衛生部辦公厅、国度中醫藥辦理局辦公室關于台港澳醫師得到大陸醫師資历有關問题的通知》及有關法令、律例,制订本法子。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台灣地域醫師,是指具备台灣地域正當行醫資历而且是台灣地域永恒性住民的醫師。
台灣地域醫師可申请得到的大陸醫師資历种别為临床、中醫、口腔。
第三条
同掉頭髮,時具有以下前提并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業醫效法》及其有關划定的台灣地域永恒性住民,可申请大陸醫師資历認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台灣地域正當行醫資历满5年的台灣地域永恒性住民;
(二)具备台灣地域专科醫師資历证书;
(三)在台灣地域醫療機构中执業。
第四条
申请醫師資历認定,理當提交以下质料:
(一)台灣地域醫師大陸醫師資历認定申请审核表;
(二)6個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台灣地域永恒性住民身份证实质料;
(四)与拟申请醫師資历种别响应的醫學专業學历证实;
(五)台灣地域行醫执照或行醫权证实;
(六)与拟申请醫師資历种别响应的台灣地域专科醫師执照或专科醫師資历证实;
(七)台灣地域相干醫療機构的在职证实或执業挂号证实;
(八)执業期内无不良举動记实的证实;
(九)无刑事犯法记实的证实;
(十)省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质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需颠末台灣地域公证构造的公证。
以上质料理當為简體或繁體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
省级衛生行政部分卖力台灣地域醫師申请大陸醫師資历認定的受理、审核和認定事情。
第六条
省级衛生行政部分收到申请质料後,對申请人的申请质料举行验证并审核,并签订审核定见。
省级衛生行政部分對审核及格的,予以認定,授与执業醫師資历,并颁布衛生部同一印制的《醫師資历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醫藥辦理部分卖力台灣地域中醫醫師(包含中醫、民族醫、中西醫连系)申请大陸醫師資历認定的受理、审核和認定,由省级衛生行政部分颁布衛生部同一印制的《醫師資历证书》。
第八条
省级衛生行政部分對获得《醫師資历证书》的职员环境予以汇总,报衛生部存案。
第九条
获得大陸醫師資历的台灣地域住民《醫師資历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區、直辖市代码、醫師级别代码、醫師种别代码防水防油貼,、住民有用证件号码和地域代码共27位构成。此中,第1-4位是获得醫師資历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發《醫師資历证书》的省、自治區、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業醫師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業醫師种别代码。第10-19位是台灣地域住民身份证代码,第20-24位為“0”,第25-27位是TWN。
第十条
获得大陸《醫師資历证书》的台灣地域住民申请在内地执業注册的,依照《醫師执業注册暂行法子》(衛生部令第5号)履行。
第十一条
本法子自下發之日起实施。原有划定与本法子不符的,以本法子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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